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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函:关于在全市住建行业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8 8:49:25已浏览:

黄建函(2015)5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属相关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根据省住建厅《全省住建行业“红顶中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关于全省住建行业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市源头治腐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span="">黄冈市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在全市住建行业开展重点整治“红顶中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顶中介”整治的重要内容
  1、整治挂靠的“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单位要本着“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 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要通过自查自纠,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主管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各级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在过渡期内,要尽快与主管部门实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以下称“五分开”)。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2、整治中介服务垄断行为。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整治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住建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制定中介服务,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主管部门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不得违规购买中介服务,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勾结中介服务机构套取国家资金等,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4.整治中介机构收费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强制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等。
    二、“红顶中介”整治的方法步骤
   根据省住建厅的部署要求,明确重点、精心组织、自查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1、动员部署阶段(1028日至30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安排重点整治工作,明确任务及责任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本行业“红顶中介”整治重点整治工作。
  2、自查整理阶段(1030日至113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在“红顶中介”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再次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和前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市住建委将组织人员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清理和自查整改情况进行 “回头看”。
  3、重点整治阶段(113日至1210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
     三、“红顶中介”整治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整治“红顶中介”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要求,把“红顶中介”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坚持问题导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把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重拳整治住建行业中介乱象,积极推进住建行业反腐倡廉工作,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3、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准确掌握有关政策,排除干扰,深入实际,确保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监管责任不力,整治走过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明显问题却没有发现、没有整改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不支撑的,要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重点整治阶段情况,于118日报市住建委建管科;重点整治总结于1215日上报。
 联系人:朱睿,电话(传真):8368916,电子邮箱:153190112@QQ.com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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