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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解答农村危改和保障房有关政策要求
日期:2016/7/30 9:21:57

    2016年5月以来,湖北省纪委在全省运用大数据开展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疑惑较多。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点问题做出了解答。

  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贫困户”

  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前面三类补助对象都好理解认定,但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实难以把握,国家三部委也没有明确界定,经与住建部村镇司、省扶贫部门咨询和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危房户;二是查看有无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经济条件,是否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也可从面上了解其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有无车辆、有无正在上学的学生等。

  关于地方政府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撑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的基础工作,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全部改造完成,坚决杜绝挪用危改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拥有商品房的农户,能否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主要是帮助贫困危房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贫困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已拥有商品房,说明已经解决了住房安全问题,之后都不能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各地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制度。年审期间,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按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依据年审结果,决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是否继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并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关于有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打临工等人员的家庭,能否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问题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按程序通过申请和审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于有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打临工等人员的家庭,若没有被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准入的禁止条件,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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